BOB半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发布),现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证书、印章以及装具样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收缴、鉴定假币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证书、印章、装具共4类8种。分别为:
1.假币收缴凭证(样式详见附件1)BOB半岛体育。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使用。该凭证一式二份,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各持一份。收缴假币时相同币种、版别、券别,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同一栏内。假币收缴凭证盖章处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2.没收收据(样式详见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没收时使用。根据假币来源,分为主动上交没收、鉴定没收和回笼券中夹杂假币没收三种情形。对于主动上交的假币,没收收据一式二份,没收单位和被没收人各持一份;对于鉴定没收的假币,没收收据一式三份,没收单位、收缴单位和被没收人各持一份;没收回笼券中夹杂的假币,没收收据一式三份,没收单位、被没收人和钞票处理部门各持一份。填制方式同假币收缴凭证。对于主动上交没收、回笼券中夹杂假币没收两种没收情形,“鉴定单位”“鉴定日期”“鉴定证书编号”“收缴单位经办人签字”项目不填。
3.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3)。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存在异议,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及再鉴定时使用。被收缴人为个人,如被收缴人因故不能提出鉴定申请,可委托人提出鉴定申请。被收缴人为单位,不得由其他单位。涉及公安机关破获假币案件等情形,可凭单位公函申请鉴定,不填制本申请书。
4.货币真伪鉴定书(样式详见附件4)。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时使用。被收缴人申请鉴定时,货币真伪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单位、原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各持一份。对于具有不同伪造特征的假币,应分别填写货币真伪鉴定书。
货币真伪鉴定授权证书(以下简称授权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具备货币真伪鉴定条件的机构开展货币真伪鉴定业务的证明。授权证书到期前3个月,被授权的鉴定机构可向原授权单位申请再次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组织选定辖区内鉴定机构并核发授权证书,同时,应按照本通知所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少数民族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情况使用汉语和民族文字双语印制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分为正文部分和说明部分,正文部分为授权内容,其中抬头“被授权鉴定机构”应为直接开展鉴定业务的机构;说明部分为向公众的告知内容。规格为:54.6cm(长)×39.3cm(宽)。其中右上角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京××××××号);“行章”为授权该鉴定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行章。
1.“假币”印章(样式详见附件6)。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在假币或专用封装袋上加盖戳记的专用印章。假币印章规格为:5cm(长)×2.5cm(宽),其中印章上方为“假币”字样,下方为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编码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分配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编码。印章使用蓝色油墨,在假币正面竖直压盖于票面左侧水印处,假币背面平行压盖于票面中间位置。
2.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样式详见附件7)。为货币真伪鉴定书专用印章。该专用章为圆形,直径3.8cm。该专用章使用红色油墨,加盖在货币真伪鉴定书中“鉴定单位(盖章)”处。
收缴(没收)假币使用的专用封装袋(样式详见附件8),规格为22cm(长)×14cm(宽)×1.5cm(高),材质为厚牛皮纸,封装袋中间的透明区为塑料薄膜。
假币收缴凭证、没收收据BOB半岛体育、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货币线纸单页单面打印或者采用印刷制式单据填写,并在左侧预留装订区域。以上四类凭证的编号规则为14位“金融机构编码”+4位数字“年份”+4位(至少)数字“业务流水号”BOB半岛体育。
“假币”印章由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样式自行制作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假币”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交接及销毁登记制度。
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样式自行制作。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专用章交接及销毁登记制度。
收缴(没收)假币专用封装袋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钞票处理中心和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样式自行制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的通知》(银发〔2000〕89号)、《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样式的通知》(银发〔2000〕9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号)第一条第二项“填写假币收缴凭证的要求”关于假币收缴凭证样式及使用说明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